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条件
第一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后备人才。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从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
第三条 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 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且已取得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应为年龄不超过55周岁(自出生之日起至申请当年度的8月3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科研、教学的在岗教师;
(三)近三年发表过高水平的科研论著、论文,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等。
(四)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验,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且有过相关硕士生课程的教学经历。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二、选聘程序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筹实施。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公共数据库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交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特性以及申请人情况,决定是否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通讯评议以及聘请的同行专家人数。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且获得出席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且通过人数应达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表决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需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限内无异议者,方批准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其他规定
第八条 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对申诉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科研成果、学术能力等方面的资格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