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研究生院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和创业实践,同时也为挑战杯、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上海市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专项等国家级、省部级赛事项目培育和选拔优秀研究生。为规范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与类别
(一)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全日制在读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项目形式分为创新技术发明类、创业设计实践类和基础性创新研究类。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可行。
(二)项目申请人需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或实验条件。
(四)项目周期一般为6-12个月,申请者需保证充足的研究时间。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研究生院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申报一次。
(二)项目申请者可为个人或团队。以团队形式申报的项目,须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三)申请者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资助项目申请表》,由项目指导教师及培养单位对该研究生的科研基础、科研能力、科研态度、科研条件及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期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
(四)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现场答辩的方式,由专家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和现场答辩情况确定评审结果。
(五)研究生院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立项。一经立项,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需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确定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与研究生院签订《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资助项目立项协议书》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各持一份。协议双方需认真履行协议各条款。
(七)研究生院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经费情况确定立项名额。每年立项名额不超过40项;每项资助金额最高一万元。
四、项目中期汇报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中期阶段向研究生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投入科研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和研究进度;指导教师指导情况;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进展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二)项目组成员在汇报项目进展时需向研究生院提交《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资助项目中期汇报表》,并由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对于没有按期进行中期汇报的,研究生院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
五、项目结题
(一)项目工作应按照科研计划展开,并根据项目期限按时结题。
(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两份),并附上科研成果的详细说明。
(三)科研成果的形式可为论文、著作、专利、科技发明、商业计划书、调研报告等,公开发表的作品应明确标注“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资助项目课题”。
(四)经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对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五)如项目在结题前达到以下要求,可视为自然结题,不需再进行结题论证:
成功申报挑战杯、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等国家级研究生竞赛;
申报上海市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专项计划获得通过。
(六)如项目获得以下奖项或资助,可视为结题优秀,研究生院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在挑战杯、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等国家级研究生竞赛中取得奖项;
获得上海市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专项基金资助;获得天使基金资助。
(七)已经立项并顺利结题的研究生及项目成员,可获得研究生社会实践或科研实践学分。
六、经费资助、使用及管理
(一)研究生院将根据项目的学科背景和申报类型按相应标准进行资助。
(二)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资助经费将分批拨款,专款专用。项目立项后发放经费总额的1/2,中期汇报通过后发放经费总额的1/4,结题验收通过后发放剩余经费。
(三)经费须严格按照我校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使用,并接受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四)项目开支范围如下: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项目开展其他辅助性开支:交通费、报名费、邮寄费等。
七、特殊情况
(一)如出现以下情况,研究生院有权终止或取消项目:
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任何科研工作的;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不具备完成该科研项目的条件或能力的;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因素(如重大疾病、退学休学等)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科研的;
项目成果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的。
(二)对于出现以上情况者,研究生院将视情况追回资助经费。
(三)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截止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由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者可适当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为6个月。
(四)对于未按规定结题者,研究生院不再受理其申报同类其他资助项目。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