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华师研〔2019〕303 号)

发布时间:2015-10-20浏览次数:2275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改进学风,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非学历教育人员,其学位论文涉嫌违反本办法所列情形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在进行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科共同体遵循的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抄袭剽窃等现象,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3.正确对待学位论文研究中的名利与收益,反对粗制滥造现象,切实保障学位论文质量。

4.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6.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论文答辩、评阅和学位申请的有关规定,抵制不正之风,严禁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论文答辩、评阅和学位审核工作。

第四条 培养单位、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开设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论文写作方面的课程。指导教师是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应予以认真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符合学术规范进行审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负有监督、审核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对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等制度;同时要求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签署“学位论文创新声明”,承诺论文为本人原创,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在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技术报告、调查报告、专利、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的;

2.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新观点和新发现的;

3.请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为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4.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位论文评阅、盲审、答辩和学位申请审核等的;

6.在学位论文中存在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1.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者伪造数据情形的,由研究生院核实认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有前述情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依法撤销其学位。

2.在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对学位论文的成立、构成有根本性影响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对已获学位者撤销学位;未获学位者,由研究生院核实认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3.篡改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情节轻微,对学位论文的成立不构成根本性影响的学位申请人,研究生院将责成申请人修改论文、延期答辩,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情节严重,且对学位论文的成立构成根本性影响的,参照本条第1款处理。

4.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情形的人员为在校学生的,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5.有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位论文评阅、盲审、答辩和学位申请审核等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在校生,参照本条第3或第4款处理;情节轻微者,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6.因学位论文作假而被处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申请者,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也不接受其报考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

7.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做出予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学位论文作假者为校外在职人员的,将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将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作假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1.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对发现、举报或投诉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和开展调查。

2.研究生院对决定受理的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通知相关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作出初步调查结论。

3.对培养单位的初步调查结论,研究生院协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作假行为,研究生院将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或涉嫌作假者)的学术道德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等作出评判和认定,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处理建议。

4.研究生院根据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或涉嫌作假者)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涉及违反党纪的,转由学生工作党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报校纪委。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或涉嫌作假者)为在职人员的,由研究生院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5.凡违规行为涉及到已授予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学位授予法规、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书面处理建议,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或涉嫌作假者)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人的行政处分,按照学籍管理和教职工管理等的有关规定,在最终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或申诉。如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已获得学位者予以撤销学位处分前,也应由研究生院听取拟被撤销学位者的申诉。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系所的实际,制定本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审查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学位论文的审查情况纳入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招生名额直至停止相关专业招生资格的处分,并对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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