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华师研【2008】24号(2015)

发布时间:2015-10-19浏览次数:1338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对申请我校学位的非学历者, 其学位论文和以我校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术道德规范的, 适用本办法。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3、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沽名钓誉、粗制滥造现象。

4、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劝阻和制止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定:

1、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其工作获华东师范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如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必须署名为华东师范大学。即使毕业以后,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东师范大学。

2、研究生署名华东师范大学和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华东师范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3、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出处,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学术道德违规及处理

第五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写作、答辩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专利、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

4、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6、故意一稿多投(含不同语种的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7、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

2、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如果在学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学位。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学术道德违规处理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研究生院院务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第九条研究生院对有关培养单位、举报人(投诉人)、被举报人(被投诉人)、导师等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属实者,研究生院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学术道德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等作出评判,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十条研究生院根据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涉及违反党纪的,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报校纪委。

凡违规行为涉及到已授予学位的,由学位办公室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学位授予法规、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的书面处理建议,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其他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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