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9浏览次数:19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应学位。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61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学位工作,同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工作一样,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条申请人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或在相应工作岗位做出成绩;

3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位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4港澳台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办的六级汉语水平考试。

第四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己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的学位申请。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九月向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申请时,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

如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提供所获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已获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3《华东师范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和证明申请人没有向其他单位同时提出申请的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加印密封传递);

4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七条在申请人提交第六条的全部材料后两周内,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同意申请日期及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要求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单位。对不同意申请的申请人材料,将退还申请人本人。

第三章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八条对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学位办公室组织至少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组成的评审小组具体进行认定工作。由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秘书将通过认定的材料整理后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对同意申请的申请人,从下面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之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通过考试的标准以研究生院培养处的规定为准)。四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的课程考试。

本考试包括必修科目(含专业必修课、公共政治课、专业外语、专业综合水平考试)、选修科目,共33个学分,1317门课程。

考试严格按所申请专业在校研究生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凡跨专业申请学位者,必须补修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程3-5门,并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但所得学分不计入专业课程考试要求的学分里。

2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未实施全国统考前由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

专业课课程考试和全国统考详见《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若干规定》。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专业所属院、系(所)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评阅与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评阅与答辩由所申请专业所属院、系(所)组织。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要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双盲”检查

所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均须按照需求参加上海市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检查,成绩“通过”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盲检结论为“异议”和“不通过”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个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其人数不能占答辩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

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人员签字。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必须有书面决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四章学位审批

第九条经学位论文答辩后,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材料,各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审查,就是否同意授予学位作出决定。校学位办公室将经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批通过方可授予学位。学位评审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校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校学位办公室对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发出授予学位的通知,并发给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一条学位办公室对获得学位者的学位材料按人立卷,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学校及有关院、系(所)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细则另订),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申请人曾有本校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按照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根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审和答辩等费用。申请人因论文达不到硕士论文要求或存在作假行为,无法通过“双盲”评审或评阅或答辩的,已交的费用不再退回。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被接受申请后可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以准备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申请人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并不涉及学历。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同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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