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的暂行办法(2015)

发布时间:2015-10-19浏览次数:626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含出境)探亲、旅游的政策,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校正式注册的非在职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出国(境)探亲、旅游手续。

二、在职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由原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并递交相应的批准材料后方可由学校办理出国(境)探亲和旅游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境)探亲,一般限于直系亲友;出国(境)旅游,旅游地须是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或地区,并须通过国家公布的具有办理出国(境)资质的旅行社参加团体旅游。出国(境)时间均安排在寒、暑假,其他时间不予批准。暑假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寒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四、办理出国(境)探亲、旅游等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期间作休学处理。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应按时返校,并应委托一名本校教师为其担保,担保人应对此作出担保其按期返回及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承诺。

六、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返回后,应按时到校办理销假和注册手续。逾期未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由担保人为其办理各项退学手续(包括离校手续、将其本人档案、户口退转入学前工作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的手续由研究生院综合办受理。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为:

(一)探亲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邀请函、国(境)外亲属合法身份证明、经费状况证明或经济担保证明、担保书等材料,经辅导员、导师和学院副书记签字同意后签报至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审批;

3、校保卫处户政科出具户籍证明。

(二)旅游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旅行社资质证明、经费状况证明或经济担保证明、担保书等材料,经辅导员、导师和学院副书记签字同意后签报至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审批;

3、校保卫处户政科出具户籍证明。

七、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申请。

八、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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