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含出境)留学的政策,防止学校资源流失,提高办学效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于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研究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指研究生参加的由国外(含境外,下同)大学、学术研究机构及含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类短期学术会议、短期学术访问、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等涉及学科方向的项目。
二、学校正式注册的非在职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学术活动须经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处批准,在职研究生须征得研究生院同意后在原单位办理。
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应与研究生的研究、培养有关。其中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应有学校与对方签订的正式文本,并列入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
四、研究生被确定为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人选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五、研究生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出国,应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申请、对方邀请函、经济担保书或经费资助证明、活动计划书、往返时间等证明材料,其中外文文件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以上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
六、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应当提供由本校一名在职教师承诺按期返回的担保书。参加国家公派、学校联合培养、导师推荐与培养计划相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学习年限持续计算。除此之外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一年以上的,应申请退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由培养单位签报后,由研究生院办理相关学籍手续。
七、研究生完成国际学术交流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向研究生院提交经导师签署意见的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总结报告。其中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6个月以上而休学的,可凭批件和有关材料申请复学。
八、出国逾期不归者,作退学处理,由担保人为其办理各项退学手续。
九、毕业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十、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对出国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本科生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十二、公派出国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中生活津贴部分。
关于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办法
一、在学校正式注册的非在职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
二、本校在职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由校人事处受理,但须征得研究生院同意。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须获得原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在学校办理自费出国手续。
三、研究生在第一学期以及推迟毕业研究生不得提出自费出国申请。
四、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由个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其中,外文材料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1、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
2、美国地区I20;
3、经济担保书或奖学金等资助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六、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申请退学。
七、申请自费出国研究生经学校批准退学后,应办理各项离校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办理者,可委托一名本校教师担保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担保人应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八、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不纳入国内就业方案。获准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由生源省份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九、毕业阶段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征得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未在规定时间(春季毕业1月20日,秋季毕业4月30日)内提出出国申请的毕业研究生,均纳入就业方案处理。已签定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方案又要求自费出国留学者,按违约处理,并须事先征得原录用单位或生源省区调配部门同意(书面函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十、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准出境,按自主择业处理,该生人事档案和户籍等关系在其毕业当年7月1日后转回家庭所在地。
十一、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一律停止受理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
十二、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