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研究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证和校徽是作为我校研究生身份的证明,每位研究生应该按有关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二、研究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送人,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研究生证需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和学院、系(所)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三、遗失研究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向有关学院、系(所)提出报告,检查遗失原因。由本人从研究生院综合办网页“下载中心”下载《研究生证(校徽)补办审批表》,用电脑打印并填妥相关栏目,经研究生辅导员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送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审核期不包含寒暑假)。经一个月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发。补发一张研究生证收取工本费人民币伍元,补发一枚校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贰元,补发一张火车票优惠磁卡收取工本费人民币柒元。核查期间,因学习和工作需要,可为其出具研究生身份证明。
四、补办研究生证、校徽者,须出示其他有效证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研究生毕业或因退学、除名的,应办理离校手续,可保留校徽,研究生证加盖注销章后可留作纪念,学校保留因其它特殊原因收回相关证件的权力。
六、凡用不适当手段重领得研究生证和校徽,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作出深刻检查,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七、凡将研究生证或校徽供他人使用,被发现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教育或处理,如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八、凡需变更研究生证家庭所在地、火车到达站的,须出具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工作单位的有关证明,本人申请,学院、系(所)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