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关于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3浏览次数:5175

各学部、院系、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保护华东师范大学的知识产权与学校资源,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原《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中,增加“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东师范大学”的条款。本规定从201881日发表的科研论文开始实行。为此,学校制订并发布了《关于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华师研【2018124号)文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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