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院系、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保护华东师范大学的知识产权与学校资源,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原《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中,增加“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东师范大学”的条款。本规定从2018年8月1日发表的科研论文开始实行。为此,学校制订并发布了《关于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华师研【2018】124号)文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8年7月3日
各学部、院系、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保护华东师范大学的知识产权与学校资源,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原《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中,增加“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东师范大学”的条款。本规定从2018年8月1日发表的科研论文开始实行。为此,学校制订并发布了《关于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华师研【2018】124号)文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