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专业学位评定小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华师研〔2013〕75号)文件精神及第二届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二、第四次会议决议内容,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选聘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开展2018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以下简称“选聘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及条件
未在公共数据库系统中审批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业已达到“选聘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选聘条件要求,有志于从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
根据“选聘办法”规定,优先选聘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且熟悉相关实践部门业务、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教师;但原则上不聘任校外人员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对于如工程硕士(软件工程)等类别(领域),情况确属特殊的,相关校外人员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校外人员申请需先获得校内工号,具体操作请询相关培养单位人事干部)。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中的校外指导教师,不在选聘范围之列;其选聘工作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按照“选聘办法”中选聘条件(第五、第九条)及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操作。
其他选聘条件按照《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执行(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选聘程序
(一)本人申请(即日起-5月25日)
申请教师登录公共数据库系统,进入“科研信息”—“我的科研信息登记”,维护并提交相关科研信息;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代表性论文和项目,教学、创作发明及教学、实践成果,奖励表彰等)至本单位科研秘书处审核科研信息。
科研信息审核通过后,进入公共数据库系统—“研究生系统”选择“导师(教师)入口”,进入新页面后,选择“研究生指导—导师资格和招生—导师专业硕导资格申请”,维护相关申请信息。
对于拟在多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请导师资格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将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所涉的类别(领域)作为第一申请顺位。若申请人同期将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则最多可在两个类别(领域)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若申请人同期只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则该条件可放宽至三个类别(领域)。
申请人维护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打印《华东师范大学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一式二份并签名,连同相关科研信息支撑材料一并交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对于在多个类别(领域)申请导师资格的申请人,若这些类别(领域)分属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的,则应向相应培养单位分别提交“信息表”和支撑材料。
(二)培养单位初审(5月28日-31日)
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登录公共数据库系统,复核本单位教师的新增申请;特别复核在多个类别(领域)申请资格的教师的情况,必要时可与教师本人、相应类别(领域)对应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核实确认。
同时,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信息表”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上述材料统一交相应专业学位评定小组。
(三)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查(6月4日-8日)
1.专业学位评定小组登录公共数据库系统,复查本小组所涉类别(领域)的新增申请。
2.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召开会议,由申请教师本人或其申请新增资格的类别(领域)的负责人介绍情况;小组成员按照“选聘条件”,特别是其中第六、第七条的规定要求,结合“信息表”及相关材料,逐一审查、表决新增申请。对于校外人员申请独立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情况,应特别重点审查。
申请新增资格的教师,同时担任相应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的,应按照《华东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回避本次小组会议。
3.专业学位评定小组登录公共数据库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并导出《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汇总表》,签章后连同审批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表”一份交学位办公室。
(四)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6月中旬)
学校召开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批新增申请。审批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即予公告。
三、注意事项
(一)在公共数据库系统审批通过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方可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本学期同时将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相关工作请点击查阅《关于开展2018年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的通知》。
(三)联系人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021-54342975
工作邮箱:qli@yjsy.ecnu.edu.cn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附件清单:
1.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2.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选聘条件汇总表;
3.专硕导师遴选系统操作指南;
4.华东师范大学2018年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汇总表;
5.小组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