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16-02-25浏览次数:20068

为规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管理,保障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从事科研工作成果、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的主要表现,论文集中表明了作者在科学研究、从事专门技术工作中获得的新的发明、理论或见解,是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学位论文应达到的学术水平

博士学位(学术型)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等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新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开发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学术型)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论文应突出应用性,符合各学位类别所在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博士专业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论文主体应具有实践性、创新性和前沿性,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体现出学位申请人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和科学方法发现、分析并解决专业实践领域中现实问题的能力,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平。

硕士专业学位:应表明作者在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中掌握了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论文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企划、文艺评论或艺术作品阐释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属于所在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范围。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要有充足的科研工作量;研究和写作时间,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条 学位论文必须观点明确,立论正确,推理严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内容充实,用词准确,文字通畅。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严禁篡改、伪造数据、资料。如引用他人(含本人已经发表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也要加以说明。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按《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结构合理、科研工作量充足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只能有一个主题(不能是几块不相关工作的拼凑)。论文的章节之间必须有合理、有机的内在逻辑联系。不得以两篇或两篇以上没有有机联系的、无法体现一个共同主题的、独立的(小)论文来构成一篇完整学位论文;也不得以两篇或两篇以上的没有有机联系的、无法体现一个共同主题的、独立的(小)论文以改换为章节名称的形式来构成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论文与科研课题的关系

 1、学校鼓励研究生参与导师和其他老师的科研课题。在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征得课题组负责人、成员和导师同意的前提下,研究生可以把课题中本人所做研究的部分作为本人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以科研课题为学位论文全部或主要内容的,论文的主体必须是本人所做的研究;不能以其他人的研究作为论文的主要组成部分。论文中涉及本课题组其他内容(属于其他成员的研究成果),即便尚未发表,也应遵守学术规范在文中予以注明,同时对课题组其他人的贡献应在后记中写明。以科研课题的研究作为为学位论文次要部分内容的,也应遵守学术规范在文中予以注明。

3、同一科研课题的内容,只能作为一篇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不得重复作为另一篇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

4、以科研课题为研究内容的学位论文,作为学术论文发表时,其作者署名顺序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是学位论文作者,将视为学位论文主体部分非本人研究成果。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用字规定

1、论文一般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规范的中文简化汉字,语言学、文学、历史学、古代文献研究以及部分专业学位(如学科教学(语文、历史)等)中涉及到古文字和繁体汉字以及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外文文献除外。论文中不应出现中外文夹杂的现象,对于需要注明外文的外国人姓名或外文专有名词可以加括号标明;暂无确定的中文译名或无法直接翻译的专有名词、外文缩写可以用外文。

2、和我校签订有联合培养协议的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或授予双方学位的双学位研究生,除协议有规定可以使用外文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之外,原则上应用中文汉语撰写和答辩。

3、外国来华留学生撰写学位论文的用字原则上应用中文汉字撰写和答辩。理工科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经批准可以用英语和法语撰写和答辩。全英文项目留学生的学位论文,可以用英文撰写和答辩。留学生用外文撰写论文,必须有中文摘要。

4、外国语言文学学科,除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外,依照学科惯例,学位论文原则上以所研究的语种文字来撰写。以非英语外语语种撰写的论文,除了要有中英文的论文摘要、关键词之外,还要有所研究语种文字的摘要和关键词。

5、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之外的学科,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有较为详细的中文摘要,其中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不得少于3000字,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不得少于5000字。

6、论文中采用的术语、译名、缩略语、符号、代号在全文中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有一定数量的参考文献。所引用文献必须有外文文献(不含中文译本)。学位论文应有一定数量的注释。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字数

文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型)一般不少于3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10万字。理科、工科、医科论文字数根据各学科实际情况由学部、分委员会确定。

硕士专业学位文字型论文一般不少于1.5万字(艺术硕士除外);教育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其他形式的论文要求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学位的特点制定

以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按其翻译为中文的篇幅,应与上述相应的字数规定相当。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进行写作,具体要求按《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要有开题报告审核环节,院系应对学位论文选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开题报告及其审核,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院系、导师和导师小组应对研究生的论文研究和写作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进入答辩程序前必须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硕士论文的预答辩由学部、分委员会和院系(所)规定。

第十五条 对学位论文的答辩、评阅、盲审和文字重合率检测的要求,按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盲审办法》、《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博士、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学部、院系(所)自行组织学位论文盲审,加大论文的评阅、盲审力度。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原则上不能以涉密内容为研究对象。如论文确实涉及涉密内容,按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涉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者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后、离校之前,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和评阅、盲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答辩通过并被授予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修改完善后应提交给校图书馆和档案馆保存,并按规定提交给国家图书馆和指定的收藏机构;同时,各院系(所)图书资料室也应保存本单位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所提交的论文,无论纸质版还是电子版,版本必须一致。

第十九条 除以上规定外,学术型学位论文还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中对各学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学部、分委员会和院系(所)可根据上述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学科实际,制定本单位、本学科的更为具体的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专业学位论文还应符合各专业学位所属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可结合本专业学位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论文要求。

第二十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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