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博士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4浏览次数:2408

各培养单位、各位同学:

为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我校现开始启动2016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及申请要求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为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名额99人,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或一年级博士生。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名额不限,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6-48个月。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它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三、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资助项目、标准等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人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 申请时应为全日制在读学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生),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0320日以后出生)。

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

4. 身心健康。

5. 外语水平需符合国外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留学基金委的语言要求(附件6)。

6.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7.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尚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生不得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五、选拔办法

    项目实施坚持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原则。选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院系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申请途径主要依托学校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大项目以及导师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的合作渠道。同时鼓励学生利用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与国外大学合作项目(参见http://www.csc.edu.cn/require/);学生也可与我校有协议关系的国外大学、科研院所联系申请;此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被国外留学单位录取后,我校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综合素质、留学目的国、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的研究水平、国外导师情况、拟留学专业情况、外语水平、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等因素进行选拔。

    另外,为鼓励项目实施,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发布优惠政策,例如报销外语考试费用等,详见《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认真做好2016年国家公派项目的的推选工作。

六、受理方式和时间:

1201634日前,各培养单位进行选拔推荐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工作,确定候选人、协助留学候选人联系落实留学单位和指导教师;

2201639日前,各单位将拟同意推荐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以及《拟推荐候选人信息汇总表》(附件7,加盖院系公章)一并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闵行办公楼301/303

32016316日前,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学校正式候选人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汇总所有申报材料并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42016320日至30日,学校组织最终确定的被推荐人完成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2016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附件1)的要求将材料补充完全。研究生院审核网上报名信息、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从即日起,我处长期接受相关咨询。

七、派出及管理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八、联系方式

    请有意向到海外攻读学位或者联合培养的同学,及早着手准备,联系国外导师和院校,获取offer、学习(联合培养)计划等重要材料。建议充分利用基金委的合作项目(http://www.csc.edu.cn/require/)。如有申请材料相关的问题可咨询:

联系人:杨荣华

联系电话:54342971

咨询邮箱:rhyang@yjsy.ecnu.edu.cn

  

附件:2016公派通知_附件.rar  

  

  

研究生院培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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