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现就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结果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定稿后,需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由培养单位或学位办公室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学位办公室通过检测系统对各院系检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结果,由所在培养单位向各学科分委员会汇报。
三、学位论文检测重合率达到30%(含)以上者,学位办公室将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提交名单,供审核或审批学位申请时参考。
四、对不同重合率结果的具体处理程序
1、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论文文字重合率在50%(含)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对存在作假情形的论文提交学校专门委员会进行认定。认定期间暂缓受理学位申请。
2、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论文文字重合率在30%(含)至50%之间者,暂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由所在培养单位将学位论文提交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1)对存在作假行为的论文,提交学校专门委员会进行认定。认定期间暂缓受理学位申请;
(2)确认论文存在不端行为,但文字经修改,能够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观点不属于抄袭、剽窃者,须在一年内进行论文修改,至少延期半年才能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3)确认重合文字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应由导师或专家写出书面意见,详细说明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者)、培养单位负责人、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学位办,申请人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程序。
3、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论文文字重合率在10%(含)至30%之间者,由培养单位决定组织专家或提交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复核。
(1)确认重合文字系学术不端,且该部分文字及观点系论文的主要组成部分者,不能进入答辩程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改换论文题目重新撰写论文,新写论文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确认虽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但经修改后能达到合格学位论文要求者,须至少修改三个月后方能进入答辩程序;
(3)确认重合文字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者,应由导师或专家(分委员会)写出书面意见,详细说明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者)、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学位办,申请人方可申请进行论文答辩。
4、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论文文字重合率在5%(含)至10%之间者,由培养单位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对论文进行修改、由培养单位决定是否对修改后论文重合率组织专家审核,由培养单位决定是否允许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
5、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论文文字重合率在5%以下者,由导师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对论文进行修改、由培养单位决定对修改后论文重合率是否组织专家审核,由培养单位决定是否允许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
五、被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将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其学位。
六、研究生院将随机对已通过重合率检测且完成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电子检测和认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将提交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一经确认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将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因学位论文作假而被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其学位者,其申诉、复议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八、学校鼓励各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性,在保证学术规范的前提下,制定符合自己学科专业情况的重合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自定检测结果处理办法请报送学位办备案。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检测办法由专业学位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九、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